【以案普法】酒后被查咬伤警察,曹某妨害公务被判刑
2025-11-19 08:21:47
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10095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李亮 范质惠)如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公民应积极配合,暴力抗拒执法,必受严惩。近日,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因妨害公务罪案件。
2024年9月11日20时许,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小汽车被交警查获,曹某现场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。在交警依法组织对曹某强制约束提取血样时,曹某咬伤两辅警的前臂、食指,抓伤手臂,踢翻盛放抽血设备的托盘。经鉴定,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.8mg/100ml。两辅警的伤势均不构成轻微伤。
案发后,曹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,赔偿了两辅警的损失,并取得谅解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。赫山区法院综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以曹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法官提醒,现代法治社会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,是维护社会秩序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。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工作,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抗拒行为,否则必将付出沉重代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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